年末總是離職潮,辦公室裡人來人往。如果你是人資,還得忙著幫離職員工結清未休完的特休假。別緊張,《勞基法》第38條明文規定,這些沒用完的假期必須折算成現金補償員工。而如果是在職員工,未休特休還能選擇「換錢」或「遞延」,但遞延也有限制,最長一年。一年後還沒用完?不好意思,老闆還是得乖乖付錢!
特休換錢公式來了,計算公式輕鬆學!
首先,計算方法很簡單:「未休天數 x 1日正常工資」。這裡的關鍵是「1日正常工資」的定義:
- 在職員工:按照年度終結前一天的正常薪資計算。
- 離職員工:以離職前一天的正常薪資計算。
舉例來說,假設員工 A 在 110 年 3 月 10 日入職,月薪 42,000 元,公司特休計算採「週年制」計算,則 112 年 3 月 10 日將獲得 7 天特休且必須在 111 年 1 月 8 日前休完,如果年度終結其特休仍有 3 天沒休完,則員工 A 可以有兩種選擇。
- 遞延一年 – 只能遞延1年,也就是必須在 113 年 3 月 9 日前休完。
- 換薪 – 將特休換成薪水,則未休完 3 天特休共可折算工資 2,400 元 (42,000 元 ÷ 30 日 X 未休完的 3 日= 4,200 元)。
記住了!無論哪種情況,公司都必須在30天內算清楚,並付清補償金,否則可能觸法哦。
換錢後還有什麼麻煩?調整保險薪資!
很多人資會忽略,未休特休換成的錢性質上仍然是工資,所以得記入員工的月薪總額。接著就牽扯到勞保、就保投保薪資的調整。如果公司漏報或短報,勞保局可是會開罰的,最高罰到4倍保費,千萬別因小失大。
特休換錢,稅務問題不用愁
好消息來了!按照國稅局的規定,未休特休折現的金額屬於「假日加班費」,在標準內免稅。換句話說,只要公司特休政策不超出勞基法的範圍,這筆錢就不用繳稅。但如果公司給的特休天數比法定標準優厚,那多出來的折現部分仍要納入薪資所得課稅。
總結來說,不管是員工還是人資,只要熟悉《勞基法》規定,特休換錢的流程其實沒那麼可怕。最重要的是,雙方遵循規範,合理處理,年終清算也能輕鬆搞定!
然而對於 WorkDo 的現有用戶,無論是特休的遞延或是換成薪資給員工都可以輕鬆的以請假 Pro 或薪資工具完成歐!還沒啟用這兩個工具公司,還不快用起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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